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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24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何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员张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