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24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何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员张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