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慧刚与王海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慧刚,王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31号申请人张慧刚,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王海河,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慧刚与被申请人王海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慧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海河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张慧刚以其晋K×××××号帕萨特轿车、担保人程晓敏以其晋K×××××号奥迪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海河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张慧刚晋K×××××号帕萨特轿车。三、查封担保人程晓敏晋K×××××号奥迪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