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银钱与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钱,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陈银钱,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钱与被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银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