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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史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承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