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蔺××与陶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3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陶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87号原告蔺××。被告陶一×。原告蔺××诉被告陶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被告陶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诉称,2006年6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陶二×,今年4岁,2012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至今已3年多。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致使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陶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陶二×。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曾发生矛盾。2015年5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考虑以往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之机。夫妻之间感情维系的基础在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被告亦应当通过诉讼认识到夫妻矛盾所在,积极、妥善加以处理。原、被告若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望缓和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蔺××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