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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朝云、侯素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朝云,侯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42-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来振东,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纪朝云,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素云,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朝云、侯素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