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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兴与尤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尤冰,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尤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尤冰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尤冰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