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兴与尤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尤冰,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尤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尤冰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尤冰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