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景涛与郑广东、郑红、任法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涛,郑广东,郑红,任法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9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景涛,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郑广东,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郑红,女,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任法现,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于景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广东、郑红、任法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