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沈俊刚与丽水市宏志制笔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沈俊刚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宏志制笔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8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俊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8007.92元,尚未执行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间被执行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现因申请人沈俊刚不能提供社保办账号和被执行人需补缴其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导致暂无法执行。待后期申请人沈俊刚提供社保办账号和被执行人需补缴其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7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晓晓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