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与重庆市大足区腾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重庆市大足区腾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933号原告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碑堡组。负责人肖友林,厂长。委托代理人姚贵生,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腾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西一社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代东,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诉重庆市大足区腾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重庆北碚区林芸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郎 平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