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苗海燕与张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燕,张永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959号申请人:苗海燕,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张永志,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吉E390**号客车驾驶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海燕诉被告张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因原告苗海燕医疗未终结,使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靓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