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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牟志会与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志会,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牟志会,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徐利新,系该公司总经理。牟志会与吉林省万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4)双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将该案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据2015年7月23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执委字第11号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牟志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修远东审 判 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孙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