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涛玮诉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玮,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杨涛玮,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帅印。被告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辉。原告杨涛玮诉被告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裕鸿花园D座4-A房屋出租给原告,租金为每月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房租一直交到2015年1月15日。在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续签成功,被告丧失了该房屋的转租权。该房屋被房东张丹于2014年12月6日收回。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未果。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因房东收回房屋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协议应当解除,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押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解除的效力;2、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和押金744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玮诉被告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为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其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为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涛玮对郑州市中寰创世商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