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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