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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被上诉人栗小虎信用卡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栗小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小虎,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栗小虎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魏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全额予以返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