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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康某,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南大街某某巷某组。身份证号:6105241979062908XX。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维召,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6105261988072549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