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40号罪犯杨双,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双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