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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小玲申请执行XX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XX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XX廷,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李小玲申请执行XX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XX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偿还借款5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76元,申请执行费804.14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向银行、住建、车管所等部门调查了解,均未发现XX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XX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