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金云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XX,吕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云,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1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第三人吕顺朝,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1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王金云与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通过实现对第三人吕顺朝享有的到期债权300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王金云履行给付义务。至此,被执行人XX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3272号确认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