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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诉被告威远县凉山精煤洗选有限公司、王建国、券康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路22号。单位负责人唐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猛,该支行员工。被告威远县凉山精煤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两河镇凉山村5社,组织机构代码20671035-8。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告王建国,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人,城镇居民,住成都市。被告郑康述,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人,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诉被告威远县凉山精煤洗选有限公司、王建国、券康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