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被执行人高丽。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与被执行人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