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元玲与井子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玲,井子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57号原告:孙元玲,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将,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子贤,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玲诉被告井子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元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元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