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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元玲与井子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玲,井子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57号原告:孙元玲,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将,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子贤,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玲诉被告井子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元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元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