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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涂华,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伍海礁,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莫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德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华,被上诉人朱定兰的委托代理人伍海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紫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 佳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