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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32号原告: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德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