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蔡勇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岳中刑执字第1202号罪犯蔡勇。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岳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前判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蔡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蔡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蔡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