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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25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琦。系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虹江。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凤台村关湾。 法定代表人孔德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燕。系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启合。系公司副经理。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建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军辉、人民陪审员范可鸣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詹毅担任记录,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重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琦、董虹江及被告永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海燕、曹启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14日,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对被告河南永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21元,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7510.5元,退回案件受理费27510.5元。 审 判 长 符 建 华 审 判 员 谭 军 辉 人民陪审员 范 可 鸣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詹 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