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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党建安与中国石油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建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00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党建安,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党建安因诉中国石油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石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立终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党建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1973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在宝鸡石油公司当车床工,1978年8月在该厂检验科当检验工,2000年3月调为该厂炼钢工。2000年12月,宝鸡石油公司根据当时的经营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强迫申请人买断工龄,并说“买断工龄不影响以后退休”,所以申请人就办理了买断手续。2012年,申请人到了退休年龄去找公司时,公司却说“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没有干够九年,不应按特殊工种对待,不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为此,申请人找多部门均未解决,故请求法院解决,但一、二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宝鸡石油公司尽快确定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判令公司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12年4月至今退休工资);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宝鸡石油公司为其确认特殊工种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均涉及行政部门的职责,故一、二审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要求宝鸡石油公司为其确认特殊工种并办理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党建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党建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