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贤松与袁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贤松,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汪贤松,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老县镇。被执行人袁园,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老县镇。汪贤松与袁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袁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园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300元、申请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己给付赔偿款5000元,下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款项15000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