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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卢美芬与杜永强、杜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美芬,杜永强,杜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969号原告:卢美芬。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被告:杜永强。被告:杜成芳。原告卢美芬与被告杜永强、杜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杜永强、杜成芳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杜永强、杜成芳承担原告为催讨借款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6日,杜永强向卢美芬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25日归还。逾期不还,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另查明,杜永强与杜成芳系夫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永强、杜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美芬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二、被告杜永强、杜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美芬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杜永强、杜成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