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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虾仔诉被告潘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陈虾仔,男,汉族,成年,住遂溪县遂城镇。原告郑秀娟,女,汉族,成年,住遂溪县港门镇。委托代理人程和成,男,汉族,成年,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遂城镇。被告潘照,女,汉族,成年,住遂溪县杨柑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所在地:湛江市海滨大道。负责人冯海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安,男,汉族,成年,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虾仔、郑秀娟诉被告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要求被告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2545.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经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要求法庭出具调解书。一、被告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9500元给原告陈虾仔、郑秀娟。该款由被告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陈虾仔、郑秀娟。二、原告陈虾仔、郑秀娟同意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再因本案事故追究被告人保财险湛江分公司和潘照的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陈虾仔、郑秀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