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建禄与被执行张文彬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禄,张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禄,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建瓯市公安局科员,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文彬,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建瓯市公安局科员,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黄建禄与被执行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建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81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彬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