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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与天津市佳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号。被执行人天津市佳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捷达路*号*座******室。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中之星(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号腾达大厦***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佳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成、中之星(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成名下房产,另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