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许海滨、周遵斌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海滨,周遵斌,青岛海都憬世锋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海波,黄佩佩,蔺延开,任敦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滨。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遵斌。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都憬世锋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林,总经理。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云江,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其永,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保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滨,经理。原审被告许海波。原审被告黄佩佩。委托代理人郭仕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蔺延开。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园园,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任敦渭。上诉人许海滨、上诉人周遵斌、上诉人青岛海都憬世锋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海波、原审被告黄佩佩、原审被告蔺延开、原审被告任敦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仁珑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395元,退还上诉人许海滨、上诉人周遵斌、上诉人青岛海都憬世锋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程 超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