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秀英与张凤龙、周萍、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英,张凤龙,周萍,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秀英,女,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凤龙,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周萍,女,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永春,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于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王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凤龙、周萍、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王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