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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卢师安与博爱县恒昌乳业制品厂、孟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师安,博爱县恒昌乳业制品厂,孟祥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2号原告卢师安,男,l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姬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爱县恒昌乳业制品厂,住所地:博爱磨头工贸区。法定代表人孟凡臣,系该厂负责人。被告孟祥光,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被告博爱县恒昌乳业制品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师安与被告博爱县恒昌乳业制品厂、孟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继新二○一五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