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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金哲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哲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718号罪犯金哲学,男,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金哲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金哲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哲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10万已缴纳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哲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哲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