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卢凤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卢凤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明。申请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4733964票面金额肆佰捌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2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华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