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乔鹏诉王涛、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王涛,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13号原告:乔鹏,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裴介镇墙下村南11巷888号第四组居民。被告:王涛,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猗化镇王村。被告:张鹏,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张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鹏诉被告王涛、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