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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泰州市美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嘉阳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60号原告泰州市美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印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湖北嘉阳壁纸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礼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美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嘉阳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美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