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运钦与桂林市新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钦,桂林市新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陈运钦。被执行人桂林市新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法。被执行人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乃政。申请执行人陈运钦依据(2015)秀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桂林市新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93.20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并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曽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