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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城关镇。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文改审判员  苗东文审判员  丁留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