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民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