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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民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