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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一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磊配合宋某某每月探望二次婚生女王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宋某某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