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一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磊配合宋某某每月探望二次婚生女王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宋某某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