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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史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群众。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群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以徐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占中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史占中于2015年8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童代理审判员  崔 璀人民陪审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