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萍萍、薛迪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萍萍,薛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黄萍萍,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迪清,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萍萍为与被执行人薛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温瑞执民字第26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9014元,剩余案款142186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2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