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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建新与浏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新,浏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新。被执行人浏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建新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浏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建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065.36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