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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兰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孙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01号原告马兰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钢,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株洲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马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庆路,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崇珀,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兰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兰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兰滨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