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诉代晓君、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代晓君,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实际经营人,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大五福玛村。组织机构代码L6860XXXX。负责人丁振秋,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晓君,住齐齐哈尔市。第三人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92号。法定代表人边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与被告代晓君、第三人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侯建伟、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