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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与被告赵振铎、孙育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赵振铎,孙育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2号原告刘志?,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赵振铎,男,58岁,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孙育哲,男,49岁,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刘志?与被告赵振铎、孙育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