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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凉与潘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凉,潘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陈凉,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朱汝快,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春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凉与被告潘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宇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安 来自